2023年6月3日,河南发生了一起溺水事件,在该事件中,两名年轻的女子不幸遇难,而她们溺亡的位置,
事故发生之后,遇难女子的家人悲痛不已,同时也对人工湖的管理方提出了质疑,为何人工湖旁没有设置相应的围挡与提示标语,以及为什么没有相应的救助设备和应急预案。今天,就让我们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该起案件,并由笔者对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和解答。
王玉(化名)出生在河南的一个城市家庭里,父母都是高知分子,家境很是优渥。在王玉上中学时,认识了一个名叫周雨(化名)的女孩,两个小姑娘一见如故,很快就成为了要好的朋友。
王玉和周雨认识之后,两个小姐妹经常一块学习和外出玩耍,并且两家的父母也都认识了对方,两人的关系很快就从朋友升级到了闺蜜,平日里有一些生活的小秘密和学习上的心得困难都会互相分享,一起解决难题。
就这样,两个小姑娘在互相的帮助鼓励下,高考都考了一个不错的成绩,并且考上了同一所大学。在大学里,两人也是形影不离,俨然一副亲姐妹的模样,让两人周围的朋友都很是羡慕有这样一个闺蜜。
大学期间,王玉和周雨都渐渐开始爱美起来,于是两人就一块学习化妆,一起报了健身房运动维持身体,渐渐的,两人都喜欢上了和好朋友一块运动的感觉,这个习惯两人一直维持到大学毕业。
大学毕业之后,周雨考上了国内一所“211”大学的研究生,而王玉则在父母的安排下准备出国留学。这一天,毕业在家的周雨突然接到了王玉的电话,电话里王玉高兴的告诉周雨自己的留学申请通过了,王玉成功拿到了心仪大学的入学通知书。
得知闺蜜这么久以来的努力有了回报,周雨心里也是十分高兴,于是就提议一起出来吃个饭,给王玉庆祝一下。王玉当即就同意了周雨的说法,于是两人便约定了时间,准备在那一天吃完饭后再去当地的体育中心看一下环境打打球,若能的话之后的日子便不需要再在家里找健身房,可以直接去体育中心运动。
到了约定的日子,王玉开着车来到了周雨的家里接到了周雨,两人开心的一起去往了当地的商场。虽然今天的天气有些沉闷,似乎要下雨的样子,但是两个人的心情很是高涨。
在商场里,王玉和周雨逛了会街又吃了饭,稍微休息了一会后就一起来到了当地的体育中心。来到体育中心后,王玉和周雨发现里面的环境相当的好,体育馆里的体育设施不仅非常新并且还有专人在保养维护。
看着良好的环境,王玉和周雨心情也是更加舒畅,想要运动的想法也是更为强烈,于是两人便在体育馆里痛痛快快的打了一下午的球。在体育馆打完球后,虽然时间并没有太晚,但是由于下雨的缘故,外面也已经是黑了,于是王玉和周雨也不准备再耽搁,收拾了一下就准备回家。
走到体育馆的门口时,看着外面的瓢泼大雨,周雨心里有点担心,想要让王玉将车先放在这里打车回去或者是等一会雨小再开车回家。但是王玉此时看着天黑有些着急回家,并且对自己的车技也是很有信心,于是就安慰周雨自己慢点开,不会有事的。
就这样,王玉和周雨上了车,王玉发动起了车准备回家。由于外面的雨下得实在是太大,并且天色渐晚视野不佳,于是王玉也只能是凭着记忆,按照来时的路往回开。
王玉小心翼翼的开着车,不敢有一丝的分心,就在两人进入到体育中心的广场时,却发现此时广场慢慢的变成了了一片汪洋,根本看不清了地上的指示标志。
于是王玉只好稳妥起见,凭着周围的大概景象借着记忆开着车。然而,随着车越开越靠近广场的中心位置,坐在副驾驶的周雨却发现周围的水位慢慢的升高。周雨正想提醒王玉时,却突然感到了一股失重感传来。
只是一瞬间的时间,王玉和周雨就连同车一起沉入了水里,随后就再没有了动静。发现此处异象的体育中心的管理人员,第一时间就来到了王玉和周雨被水沉没的地方,管理人员看着两人入水的位置,不禁倒吸了一口凉气,因为两人竟然直接开进了广场的人工湖里!
管理人员意识到这件事情之后,立刻就上报给了体育中心的管理部门。随后,有关部门就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打捞。然而不幸的是,王玉和周雨此时早已经失去了生命迹象,两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葬送在湖底。
在接到女儿的死讯后,王玉和周雨的家人全都是不可置信,第一时间就赶到了案发现场。在看到死去的自己的孩子后,王玉和周雨的父母悲痛万分,始终不肯接受这个事实。
事情发生之后,王玉的家人想要弄明白女儿的死因,于是就返回了现场,想要找到导致女儿死亡的罪魁祸首。在看清体育中心广场和人工湖的全貌之后,王玉的家人全都十分气愤。因为这个人工湖三面全都有设置围栏,唯独开向广场这一侧的什么都没没有,一旦遇到暴雨天气水位上涨,漫上来的水将广场淹没,一眼看去根本就分辨不出来此处还有个人工湖!
面对王玉家人的质疑,当地的管理部门也是做出了回应。根据当地城管部门的解释,人工湖的管理权当地也是收回不久,由于不知为什么先前的管理部门没有对这最后一处作出围栏,所以城管部门也就没有作出全面维护,也就不进行及时的加设护栏,但是为了预防有人溺水,城管局已经设置了相应的标识,提醒来往的路人此处水深危险。
然而,面对城管局的解释,王玉的家人并不买账,他们都以为,城管局设置的标语警示牌在夜间很难看清,尤其事发当日还是暴雨天气,更加模糊了视线,这说明城管局的防护义务并没有完全尽到,这也是导致王玉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城管局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城管局也是做出了回应,表示如果最终法院判决自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话,他们愿意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就是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侵权人存在过错;侵权人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受害人存在损害结果;侵权人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只有满足了这四个条件,才能认为人侵权人存在侵权,并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需要对受害人作出相应的赔偿。在本事件中,虽然体育中心人工湖的管理单位当地从城管局没有实施具体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但是由于其所具有的管理人特殊地位,并且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仍然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水域的管理人而言,当地的城管局不仅要对水域的周围进行一定的围栏以及加装防护设施,还应当设立标志鲜明的警示标牌以提醒其他人,只有这样才可以算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然而,在本次事件中,当地的城管局不仅没有在人工湖与体育中心的广场连接处设置相应的阻拦设施,其设立的安全标识也是不易察觉,并且数量过少,因此,作者觉得在本事件中城管局并没有尽到其应当履行的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对王玉和周雨的死亡结果承担对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因此,作者觉得,王玉和周雨的家人可以以民事侵权为由,将当地城管局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对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并要求其对两人的死亡结果和家庭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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