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为,实现城市美化,促进城市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武陵源城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是指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信息服务设施、交通服务设施、娱乐服务设施、景观艺术设施、通信照明安全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和别的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具体包括:
(一)信息服务设施:户外广告牌、宣传栏、标识牌、电话亭、报刊亭、邮箱、路名标牌等;
(二)交通服务设施:交通管理指示灯、指示牌、公共汽车站点、路障、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自行车停放设施、无障碍设施等;
(四)景观艺术设施:亭廊建筑、花坛树池、艺术雕塑、喷泉跌水、景墙、栏杆等;
(七)其它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分接箱、配电房、充电桩(房)、变压器、配电箱、各类管线等。
第四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任何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建设城市道路公共设施都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专项规划、标准样式设计图样和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纳入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标准化生产的订做和采购。
第六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联合审核检查通过后,规划部门再办理规划手续:
联合审查后,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一定要符合《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街道家具设施专项规划》。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对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许可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规划审批程序为:
不需新征地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计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计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新征地的,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计划要求的,分别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计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建筑设计企业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并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允许超出1年。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持以下资料向规划及有关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审计,财政部门不得进行决算。经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安排竣工结算评审或审计。